农业农村部:明确肥料产品中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21/4/27 9:27:33    浏览次数:94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农办法函〔2020〕14号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2020年8月19日-21日,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主办的《第四届药肥高端专题研讨会暨药肥专业委员会2020年年度会议》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

全国农标委于2020年3月20日正式发布由其组织制定的NY/T 3589-2020《颗粒状药肥技术规范》。7月1日,《颗粒状药肥技术规范》正式实施。《颗粒状药肥技术规范》规定了颗粒剂药肥和可溶粒剂药肥的技术指标要求。

对产品的密度、脱落率、总养分含量数、水分、粒度、氯离子含量和单一养分含量、重金属限量、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杂菌率、热储稳定性、耐磨性、溶解度、缩二脲含量等关键指标做出了指导和规定。并对指标采用的检测方法做出定义。同时规定了产品的包装和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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