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最新产品化学登记资料
发布时间:2021/3/17 17:00:17    浏览次数:796

2018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给各省所发出了《关于过渡期质检报告的审查要求》的通知,该通知包含了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三方面的最新要求。

※ 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

2018年10月25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一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单日期)之后提交的理化性质试验报告需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单位出具。

延伸:如您在2018年10月25日之后提交农药登记资料,如理化性质试验报告不是认定的单位出具的,则很有可能不被认可。

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5日由农业部发布的第2443号公告内有理化分析试验资质并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要求的单位出具的报告农业农村部认可。

2017年10月10日之前各试验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出具的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报告按原要求执行,但应提交全部原始记录。

延伸:原始数据指在试验中记载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或经核实的复印件。例如:观察记录、试验记录本、照片、底片、色谱图、缩微胶片、磁性载体、计算机打印资料、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如无法提供原始记录,则代表没有试验行为。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在2018年10月25日之后提交的质量检测试验报告均需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单位出具,在此之前或已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测试验,相关试验报告按原要求执行,但应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和原始谱图。

※ 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

在2018年10月25日之后提交的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需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单位出具。在此之前完成或已开展储存稳定性试验,相应试验报告按原要求执行,但应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和原始谱图。

产品化学试验是农药产品登记的最基础试验,其肩负着确认产品是什么和有什么特点的任务。各企业应重视产品化学试验在产品登记中的地位,严格按照官方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实实在在的开展试验。蒙混过关的认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